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123号 负责人汤树林。 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冼海庆,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韩顺喜,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冼长城,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诉被告冼海庆、被告韩顺喜、被告冼长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