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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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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诉曹国锋、刘春刚、刘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125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住文峰区宝莲寺镇政府对面。 负责人汤树林。 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曹国峰,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 被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125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行,住文峰区宝莲寺镇政府对面。

负责人汤树林。

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曹国峰,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刘春刚,男,1979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刘强,男,1990年6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行诉被告曹国峰、被告刘春刚、被告刘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