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诉赵文忠、郭庆禄、黄保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122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 负责人汤树林。 委托代理人袁学运,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赵文忠,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郭庆禄,男,1978年8月15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122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行。

负责人汤树林。

委托代理人袁学运,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赵文忠,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郭庆禄,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黄保良,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行诉被告赵文忠、被告郭庆禄、被告黄保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