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71号
原告焦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贝贝,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某,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郑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9元,减半收取1079.5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