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焦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71号 原告焦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贝贝,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某,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71号

原告焦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贝贝,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某,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郑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9元,减半收取1079.5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