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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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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颜凤诉李铁、李青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王颜凤,女,1974年6月2日出生。 被告李铁,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李青莲,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颜凤诉被告李铁、被告李青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颜凤于2015年10

安阳市文峰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王颜凤,女,1974年6月2日出生。

被告李铁,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李青莲,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颜凤诉被告李铁、被告李青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颜凤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颜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颜凤撤回对被告李铁、被告李青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颜凤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