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王颜凤,女,1974年6月2日出生。 被告李铁,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李青莲,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颜凤诉被告李铁、被告李青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颜凤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颜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颜凤撤回对被告李铁、被告李青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颜凤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