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甘某某,女,1968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江某,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甘某某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