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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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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诉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甘某某,女,1968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江某,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甘某某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35号

原告甘某某,女,1968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江某,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甘某某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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