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534号
原告邱瑨豪,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刘永福,男,1974年5月6日出生。
原告邱瑨豪诉被告刘永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瑨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瑨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瑨豪撤回对被告刘永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邱瑨豪负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陈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 厚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