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63号 原告郭晓利,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袁送只,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汉新、何宪忠,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晓利诉被告袁送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31日上午10时在十五号审判庭进行开庭,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晓利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郭晓利承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