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85号 原告马续舵,男,1975年9月7日出生。 被告耿辉,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续舵诉被告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续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续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续舵撤回对被告耿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续舵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