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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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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诉宋红卫、贾治国、张红伟、王菊平、潘玉喜、朱志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75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 负责人曹红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霞,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书芳,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宋红卫,男,1977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75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

负责人曹红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霞,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书芳,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宋红卫,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贾治国,男,1977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张红伟,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

被告王菊平,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潘玉喜,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

被告朱志堂,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诉被告宋红卫、被告贾治国、被告张红伟、被告王菊平、被告潘玉喜、被告朱志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