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73号 负责人曹红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霞,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书芳,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民生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涛。 被告安阳市裕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郑永涛,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王斌,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申跃文,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陈纯洁,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李士军,男,1964年2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诉被告安阳市民生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裕发商贸有限公司、郑永涛、被告王斌、被告申跃文、被告陈纯洁、被告李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