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76号 负责人曹红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霞,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书芳,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吴艳玲,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赵清兰,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马文芹,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崔秀斌,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吴张瑜,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王培珍,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张庆锋,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诉被告吴艳玲、被告赵清兰、被告马文芹、被告崔秀斌、被告吴张瑜、被告王培珍、被告张庆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