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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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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斌诉张俊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李景斌,男,1938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跃峰,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素阁,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青,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景斌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李景斌,男,1938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跃峰,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素阁,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青,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景斌诉被告张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景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景斌撤回对被告张俊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景斌负担。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