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李景斌,男,1938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跃峰,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素阁,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青,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景斌诉被告张俊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景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景斌撤回对被告张俊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景斌负担。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