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85号
原告张喜君,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树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秀芹,女,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君诉被告管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君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喜君撤回对被告管秀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