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喜君诉管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85号 原告张喜君,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树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秀芹,女,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85号

原告张喜君,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树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秀芹,女,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君诉被告管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君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喜君撤回对被告管秀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