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74号 法定代表人徐鸿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勋立,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路建顺,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田相英,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建顺、被告田相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建顺、被告田相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