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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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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路建顺、田相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74号 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鸿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勋立,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路建顺,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田相英,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74号

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鸿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勋立,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路建顺,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田相英,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建顺、被告田相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建顺、被告田相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