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506号 原告马献波,男,1970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平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申天星。 被告陈小军,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洪海臣,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马献波诉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小军、洪海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献波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小军、洪海臣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献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献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马献波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