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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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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献波诉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小军、洪海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506号 原告马献波,男,1970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平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申天星。 被告陈小军,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洪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506号

原告马献波,男,1970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平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申天星。

被告陈小军,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洪海臣,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马献波诉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小军、洪海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献波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小军、洪海臣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献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献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马献波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