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保红,男。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红霞,女。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英,女。 上诉人娄保红因与被上诉人李海军、李春庆、王爱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娄保红于2013年4月17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海军返还娄保红购房款2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3)汤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娄保红的诉讼请求。娄保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娄保红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娄保红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娄保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娄保红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娄保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娄保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娄保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