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53号 法定代表人连建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志勇、敦新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路15号-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朋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远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远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远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远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3元,减半收取4721.5元,由原告河南远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