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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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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焦贵、贾菊弟、张永军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德隆街西南角安阳义务国际商贸城。 负责人祁熙,行长。 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叫焦贵,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德隆街西南角安阳义务国际商贸城。

负责人祁熙,行长。

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叫焦贵,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贾菊弟,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张永军,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李现叶,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焦贵、被告贾菊弟、被告张永军、被告李现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原告诉称2013年9月1日,被告贾菊弟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出具了《共同还款声明》,但所提供的证据上声明人签字为“贾菊娣”,且身份证号也不相符,不能证明与《共同还款声明》中的签名声明人为同一人。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贾菊弟为适格被告的证据,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