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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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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诉孟海青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少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孟某,女。 法定代理人冯秀花,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孟海青,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孟海青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少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孟某,女。

法定代理人冯秀花,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孟海青,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孟海青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孟海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