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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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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明强诉常作林、高素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48号 原告付明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常作林,男,1934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高素芳,女,1936年2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强诉被告常作林、高素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48号

原告付明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常作林,男,1934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高素芳,女,1936年2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强诉被告常作林、高素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明强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