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54号 被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宫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庆诉被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国庆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国庆撤回对被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