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47号 原告付明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常作林,男,1934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高素芳,女,1936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常庆文,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强诉被告常作林、高素芳、常庆文、张红卫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明强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