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387号 原告刘瑞青,女,1977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朝霞,女,1969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青诉被告牛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瑞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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