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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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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诉徐楚库、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03号 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四府坟村。 负责人徐亚荣,经理。 被告徐楚库,男,1971年3月8日出生。 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03号

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四府坟村。

负责人徐亚荣,经理。

被告徐楚库,男,1971年3月8日出生。

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康桥商务广场16号楼1702.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诉被告徐楚库、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人民陪审员  王静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