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03号 负责人徐亚荣,经理。 被告徐楚库,男,1971年3月8日出生。 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康桥商务广场16号楼1702.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诉被告徐楚库、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人民陪审员 王静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