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3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田志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水务集团公司诉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水务集团公司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静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