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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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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文馨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州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师东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46号 原告陈文馨,女,1980年5月3日出生。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州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 负责人李焕杰,行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师东分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46号

原告陈文馨,女,1980年5月3日出生。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州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

负责人李焕杰,行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师东分理处,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134号。

负责人赵红星,主任。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王向阳,行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馨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州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师东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陈文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州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师东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馨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州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师东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馨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