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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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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生诉被告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41号 原告王文生,男,1967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彭俊,男,1970年9月1号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诉被告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文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俊的起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41号

原告王文生,男,1967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彭俊,男,1970年9月1号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诉被告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文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生撤回对被告彭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生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