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41号 被告彭俊,男,1970年9月1号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诉被告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文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生撤回对被告彭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生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