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48号 原告程宇,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103号院。 法定代表人范建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宇诉被告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宇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宇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宇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