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陈军,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顺,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王继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顺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撤回对被告王继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审 判 员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