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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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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军诉被告王继顺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陈军,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顺,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陈军,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顺,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王继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顺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撤回对被告王继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审 判 员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