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67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德新,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春盈,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营诉被告程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德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营撤回对被告程德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国营负担。 审判长 杜建民 审判员 祝 昉 审判员 翟艳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