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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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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国营诉被告程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67号 原告郑国营,男,1979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德新,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春盈,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67号

原告国营,男,1979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德新,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春盈,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被告程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德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营撤回对被告程德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国营负担。

审判长  杜建民

审判员  祝 昉

审判员  翟艳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