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69号 原告贾清兰,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贾文峰,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清兰诉被告贾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清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文峰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清兰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文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清兰撤回对被告贾文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清兰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