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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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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清兰诉被告贾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69号 原告贾清兰,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贾文峰,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清兰诉被告贾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清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69号

原告贾清兰,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贾文峰,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清兰诉被告贾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清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文峰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清兰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文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清兰撤回对被告贾文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清兰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