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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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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开发区鑫厦租赁站诉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77号 原告开发区鑫厦租赁站,住所地安阳市金沙大道与兴国路交叉口。 经营者李卫生,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路28号。 本院在审理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377号

原告开发区鑫厦租赁站,住所地安阳市金沙大道与兴国路交叉口。

经营者李卫生,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路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鑫厦租赁站诉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发区鑫厦租赁站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鑫厦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鑫厦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开发区鑫厦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