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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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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书国与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杨林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61-2号 原告朱书国,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青龙路与劳动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61-2号

原告朱书国,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青龙路与劳动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天元,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林永,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原告朱书国与被告河南省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杨林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朱书国于2015年10月13日以和被告杨林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书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朱书国负担。

审 判 长  赵清太

审 判 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二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