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59号 原告李列超,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告朱风叶,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列超妻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仲立,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李德良,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列超、朱风叶诉被告李仲立、李德良、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列超、朱风叶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列超、朱风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列超、朱风叶负担。 审 判 长 聂卓文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王宇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