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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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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列超、朱风叶诉李仲立、李德良、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59号 原告李列超,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告朱风叶,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列超妻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仲立,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59号

原告李列超,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告朱风叶,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列超妻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仲立,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李德良,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精英置业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列超、朱风叶诉被告李仲立、李德良、河南精英置业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列超、朱风叶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列超、朱风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列超、朱风叶负担。

审 判 长  聂卓文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王宇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