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33号 原告张瑛,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崔书坤,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守红,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 代表人于静,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艳阳,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瑛、崔书坤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瑛、崔书坤于2015年9月26日以双方正在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瑛、崔书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瑛、崔书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瑛、崔书坤负担。 审判长 李巍巍 审判员 韩丹丹 陪审员 李兴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