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第19层。 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青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日昌,男。 委托代理人郭海,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志刚,男。 委托代理人张春涛,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鹏龙,男。 委托代理人张春涛,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日昌、姬志刚、付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其和被上诉人按原审判决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双方已按原审判决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