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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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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志成与被上诉人焦海新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志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海新,男。 委托代理人李春田,男。 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志成因与被上诉人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终字第1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志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海新,男。

委托代理人李春田,男。

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志成因与被上诉人焦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志成以其出路问题要通过村委会及乡政府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志成以其出路问题要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志成撤回上诉。

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焦志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