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54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海新,男。 委托代理人李春田,男。 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志成因与被上诉人焦海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志成以其出路问题要通过村委会及乡政府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志成以其出路问题要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志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焦志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