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林,男。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保林因与被上诉人张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保林以其和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保林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保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上诉人杨保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