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军亮,男。 委托代理人赵静坡,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增花,女。 委托代理人郭春生,男。 委托代理人焦德琦,林州市姚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军亮因与被上诉人郭增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姚民初字第22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军亮以其对本案所讼争的房屋、院落及郭增花之父欠其18万元工钱将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讼争的财产涉及案外人,上诉人郭军亮将单独就本案所讼争的房屋、院落及郭增花之父欠其18万元工钱另行起诉。上诉人郭军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军亮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郭军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小昆 审 判 员 武丽霞 代理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