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凤珍,女。 上诉人李会兴因与被上诉人宋凤珍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河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会兴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会兴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会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会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