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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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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建设与被上诉人李忠堂、李善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设,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堂,男。 委托代理人李善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 委托代理人李善明,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堂,男。

委托代理人李善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

委托代理人李善明,男。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玮,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旺顺货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马庄村18号。

法定代表人楚少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领,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展长涛,男。

委托代理人杨红霞,女。

上诉人建设因与被上诉人李忠堂、李善明、李梅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河南旺顺货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分司、原审第三人展长涛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设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李忠堂、李善明、李梅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设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建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上诉人李建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