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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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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靳某某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牛某某,女。 被告靳某某,男。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媛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二

(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牛某某,女。

被告靳某某,男。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媛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二〇一〇年腊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二〇一一年农历二月二十一举行结婚仪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各方原因未生育子女,为此双方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在焦作某医院完成人工受精,胚胎已冷冻准备植入人体。然而,二〇一四年农历四月十五,因一箱奶原告没有给被告拿出来,双方产生矛盾。同年四月十七、五月十七,被告及其母亲到原告娘家在大街上对原告家人破口大骂,所用之词不堪入耳,在邻居间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报警后才阻止了本场闹剧。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家庭已没有继续生活和来往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靳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尚好,不应判决离婚。从二〇一〇年到二〇一四年双方在一起也四年了,仅仅因为一箱奶不能引起感情的破裂;夫妻在一起生活,磕磕碰碰、吵吵闹闹在所难免,不能因为吵了闹了,就简单判定感情破裂,这是片面的。夫妻之间沟通解释开,矛盾是会化解的,何况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相互关照、关心,原告仅为一次两次不愉快即提出离婚,实在是感情用事,是不冷静之举,希望法庭予以考虑,维持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靳某某在庭审最后陈述过程中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原告返还结婚的彩礼、三金以及去医院给原告看病的花费共计5万元。

根据原、被告诉辩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庭审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以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靳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靳某某对原告牛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靳某某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在次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4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农历二〇一四年四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陈述无共同债权、债务。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能否离婚的法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后,双方均未采取有效方法对存在的矛盾进行化解,对双方的婚姻进行挽救;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离婚,由此可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牛某某要求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靳某某提出的要求原告牛某某返还结婚时彩礼、三金及在医院给原告看病花费共计5万元的请求,原告庭审中对彩礼予以否认,三金称在被告家存放,医院看病花钱均是二人工资,因原告对被告该项请求不予认可且被告除其陈述外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该项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被告靳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