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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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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明诉沁阳市利林造纸设备厂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被告沁阳市利林造纸设备厂,住所地:沁阳市柏香镇葛前村。 负责人张直良,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明诉被告沁阳市利林造纸设备厂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明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被告沁阳市利林造纸设备厂,住所地:沁阳市柏香镇葛前村。

人张直良,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明诉被告沁阳市利林造纸设备厂提供劳务受害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明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双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李双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刑军

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

人民陪审员  张韵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司萌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