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29号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恋爱两三个月便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2年5月6日生育女儿宋某乙,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在沁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根本不安心工作,每天好吃懒做,酗酒成瘾,原告对被告多次苦口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