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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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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29号 原告高某某,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博爱县。 被告宋某甲,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29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博爱县。

被告某甲,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恋爱两三个月便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2年5月6日生育女儿宋某乙,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在沁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根本不安心工作,每天好吃懒做,酗酒成瘾,原告对被告多次苦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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