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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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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俊有、程秀花与闪平安、闪余粮、闪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0号 原告闪俊有,男,1935年11月2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原告程秀花,女,1938年2月1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程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闪平安,男,1964年5

(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0号

原告闪俊有,男,1935年11月2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原告程秀花,女,1938年2月1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程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闪平安,男,1964年5月4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闪雷雷,又名闪林林,系闪平安儿子。

被告闪余粮,男,1966年10月18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被告闪占粮,男,1970年9月1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闪俊有、程秀花与被告闪平安、闪余粮、闪占粮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闪俊有、程秀花于2015年10月8日以暂不要求解决赡养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闪俊有、程秀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闪俊有、程秀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闪俊有、程秀花负担。

审 判 长  李巍巍

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

人民陪审员  薛沁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萌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