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0号 原告闪俊有,男,1935年11月2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原告程秀花,女,1938年2月1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程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闪平安,男,1964年5月4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闪雷雷,又名闪林林,系闪平安儿子。 被告闪余粮,男,1966年10月18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被告闪占粮,男,1970年9月1日生,回族,住沁阳市。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闪俊有、程秀花与被告闪平安、闪余粮、闪占粮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闪俊有、程秀花于2015年10月8日以暂不要求解决赡养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闪俊有、程秀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闪俊有、程秀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闪俊有、程秀花负担。 审 判 长 李巍巍 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 人民陪审员 薛沁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