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77号 原告孙国强,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周攀攀,男,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强诉被告周攀攀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强于2015年10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孙国强负担。 审判员 訾东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