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劳初字第00022号 原告杨金成,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成与被告沁阳市卓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成于2015年9月22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 杨素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