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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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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个人基本情况及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3年10月8日联盟街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证人朱秀珍的证据材料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被告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个人基本情况及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3年10月8日联盟街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证人朱秀珍的证据材料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仅护理原告15天左右,护理期间因原告大小便失禁,被告多次骂原告,并且要求原告将联盟小区房子卖掉,原告不同意,后为此发生争执后原告不再护理原告,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过错方是被告;4、(2013)沁民一初字第003X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因其他原因撤诉,本次为第二次起诉;5、2014年1月14日联盟街社区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在联盟小区购买5幢XXX号家属楼一套,该房产是二人共同财产;6、沁阳市房产管理中心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沁阳市新民街北建筑公司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7、首医大附属复兴医院出院志一份,证明原告的病情以及治疗情况,原告因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按照婚姻法规定尽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义务,给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金30000元;8、中国人寿沁阳支公司国寿保全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原告因患病在焦作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康复期间,被告将原告所交保险18902.79元退保,退款时间为2013年7月9日,当天钱汇到原告的农行账户,被告于次日将该款取走;9、沁阳市运输公司领到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将原告工资2050元取走;10、沁阳市运输公司借条一份,证明为治疗原告疾病原告在公司借款30000元;11、李某甲为田勇、吕学锋所出具的借条各一份,证明为原告治病欠债65000元;12、原告农行卡明细四页,其中2013年7月9日转存18902.79元,证明该款系原告保险款,被告将该款转至银行卡,并在次日以现金方式取走;2013年7月15日转存31296.303元,该款系原告住院报销款,在转到银行卡后被告分四次取走,一共取走现金50198.82元,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分得一半;13、李某甲记录的原告在医院花费清单一份,证明为给原告治疗疾病各项花费约21万元;14、证人田勇及吕学锋的出庭证言,证明原告为治病向二证人借款65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