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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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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诉尚朝阳、崔红军、焦文奇、陈柳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41号 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 负责人:常志强,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文奇,男,。 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41号

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

负责人:常志强,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文奇,男,。

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红军,男。

被告陈柳青,女。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朝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与被告焦文奇、红军、陈柳青、尚朝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9日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文奇、崔红军、陈柳青、尚朝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焦文奇、崔红军、陈柳青、尚朝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为2152.5元,由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聂肖琼

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

人民陪审员  陈燕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