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41号 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 负责人:常志强,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文奇,男,。 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红军,男。 被告陈柳青,女。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朝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与被告焦文奇、崔红军、陈柳青、尚朝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9日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文奇、崔红军、陈柳青、尚朝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焦文奇、崔红军、陈柳青、尚朝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为2152.5元,由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聂肖琼 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 人民陪审员 陈燕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远 |